許多人想不當兵,都是想要在入伍前就搞定,其實小 廖 醫師覺得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首先因為一開始的體檢,因為人多,所以到場的軍醫也不會太細心,而且大多是非正科生畢業,而是一些衛補官到場。衛補官本身的醫學概念並非充足,很多時候就給你亂看亂打,反正弄錯了也沒差,他們今天能下班就好,你如果很介意的話自己會去申訴。所以想要在開始時的體檢拿到免疫體位簡直是不可能的。進了新訓中心之後還有一次體檢機會,這時候很多朋友就會發現,咦,原來我是可能可能不用當兵的,因為這時候大家才會很專心的去考慮這個問題,於是很多人向醫官問關於不當兵的問題。但在新訓中心,若要體位變更就會集體帶大家去軍醫院,這時做體檢的就是真正的醫生了,生就生死就死,沒有所謂的僥倖。而且專門做體檢的醫生,什麼小手段都看過了,在他們面前耍心機是沒有用的,而且一旦被發現你是投機者,得到的後果是苦惱的。

其實在新訓結束下部隊之後,如果我們再做體位變更,一樣可以達到目的,而且標準寬鬆許多,為什麼大家要搶這一兩個月的時間而得不償失呢?

這個方法叫做因病停役,簡稱因停。

什麼叫做因病停役?簡單的說就是,我入伍時的體位是好的,可是當了一陣子的兵之後,種種緣故讓我的體位變得不可以當兵了,不管那是國家害我的或是我自已造成的,總之是因為國家沒有好好照顧我的關係,所以我現在身體變差不能當兵,所以叫做因病停役。而因停的標準也是那一套國軍人員體格分類,可是為什麼比較寬鬆呢?

因為對軍醫而言,辦理因停也是業務之一,而且因停的人數遠不及體位變更的人數,若你真的有病達到因病停役的標準的話,他們是不會刁難的。而且他們也會比較細心一點,比如說你達不到a標準,可是b標準卻達到了,或許他們會主動提起,要你再做檢查也不一定,至少小 廖 醫師遇到的少校醫官就是這樣。

而一般人會很怕,如果提出因停申請,連上幹部會不會「另眼相看」。其實基本上連上幹部不會有什麼意見,只要你不要白目到,到處宣才因停的事,彷彿怕天下人不知道似的,而且在申請還未批準時就把自己當做快退伍的老兵,油條得二五八萬,基本上幹部是「少一個人是一個」,畢竟少一個出包的機會。士官以上都是職業軍官,一般不會有太多意見,頂多就是虧一虧罷了。

比較有問題的是同僚的觀點。老兵資歷深,卻要比你晚退伍,你個死菜鳥,苦都沒吃到,喲,要搞提前退伍,了不起啊?其實這時候的手腕就很重要了,遞煙遞酒不在話下,要知道,「人不患寡而患不均」,這時候就要忍著點,冷言冷語其實不會割下你任何一塊肉,左耳進右耳出就行了,別把老兵的冷言冷語當真,要想著「你再得意也沒幾天,到時候就等著看老子領退伍令吧!」就好。出公差就出吧,反正也沒幾次了,總之,一切低調就好。

以下是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

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

壹、總則

 一、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之目的,在瞭解人員體能及身體健康狀況,作為任用、訓練及保健等參考。

 二、國軍人員體格分類,除義務役人員外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三、國軍人員服役()期間依其體格之變化,應不斷予以重分類,使人員體格編號確能代表其體能狀況。

 四、體格分類之主要事項與程序如下:

  體格檢查。

  體格判定。

  體格編號。

   每一人員經體格檢查後,應按身體「一般體能」、「上肢」、「下肢」、「聽器」、「視器」及「精神神經」

   因素之健康狀況賦予編號,體格編號以阿拉伯數字1、2、3、4、0表示之。

   體格標準表如附件一。

 五、人員體格,應照「體格標準表」判定,遇有疑義,由國防部解釋之。

  體格檢查

 一、體格檢查之種類如下:

  完整性檢查:係按體格分類檢查表所列項目作全部檢查。

  複核性檢查:係對須藉專科醫師及特殊設備作詳確診斷之檢查。

  重點性檢查:係應乎需要對體格分類檢查表所列項目作部分之檢查。

 二、完整性檢查之時機如下:

  完成原始體格編號。

  定期舉行健康檢查。

 三、複核性檢查於完整性或重點性檢查不能判定其體格時實施之。

 四、重點性檢查之時機:

    徵召入營者。

    體格發生變化者。

五、體格檢查責任區分如下:

    重點性檢查:由所屬醫療單位負責(單位無法完成檢查項目,協請地區國軍醫院辦理)。

    複核性檢查:由地區國軍醫院支援。

    轉服志願役及新進、聘雇人員經完整性檢查後,由受訓或服務單位之醫療機構負責(單位無法完成

      檢查項目,協請地區國軍醫院辦理),並完成體格編號

 六、體格檢查須審慎行之,並將檢查結果登記建立體格分類檢查表,如附件二。

  體格判定、編號

 一、體格因素之區分如左:

「一般體能()」包括一般體況(即不屬於本條二至六款五個因素者均屬之)如體形、身高、體重、胸腔、腹腔等器官及共濟運動等,凡不包括其他因素之官能疾病、缺點亦屬之。

「上半身()」包括手臂、肩胛、脊柱(含頸椎、胸椎、腰椎)之功能運用、臂力運動半徑及一般效

   率。

「下半身()」包括足、腿、骨盆等之功能應用運動半徑及一般效率。

「聽器()」包括聽力及其耳部疾病、缺點。

「視器()」包括視力及眼部疾病、缺點。

「精神神經()」包括情緒之穩定情形,與人格之完整及精神神經之病史,與目前疾病、缺點。

 二、體格編號、疾病、缺點分類填註說明如左:

體格依檢查結果參照附件一之「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賦予各項體格因素編號後,並依體格因素代號(P、U、L、H、E、S),逐項填註於體格分類檢查表中。

體格編號有「3」、「4」、「0」者應將異常情形填註於體格分類檢查表之「異常記載(缺點總評)」處。

 三、人員體格編號,分為「原始編號」及「重編號」,其規定如左:

原始編號為人員初次體格編號,在實施完整性體格檢查時行之。

重編號為因體格變更而行之修正編號,在實施複核性、重點性等體格檢查或住院治療後,發現人員體格發生變化時行之。

 四、經三軍總醫院複檢確定時,即依其結果判定體格,不得再送其他醫院複檢(個案如有新病灶產生者

     除外)。

肆、體分類資料管理

 一、每一人員於初次實施體格檢查後,均須建立其體格分類檢查表三份,乙份送所屬服務單位之醫務部門保管,乙份送由所屬受訓或服務單位之人事部門之兵籍資料或謄本管理單位,據以登記兵籍,並裝袋保管與運用,乙份存人員體檢單位保管。

 二、人員經體檢發現有異常情形者,單位所屬醫務部門應依體檢結果修訂體編號,登載於個人兵籍資料,俾保持兵籍資料之最新紀錄。

 三、所須移送兵籍資料管理單位之體格分類檢查表應按兵籍規則及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規定移送。

 四、體格分類檢查表應正確登記,如登載有錯誤,體檢單位承辦人應予更正並蓋章,以明責任。

伍、 附則

 一、義務役人員於徵召入營實施重點性檢查時,其體格仍依兵役法之「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辦理。

 二、其他擔任海勤、空勤及特種勤務人員之體格標準,應依需要由各有關之總(司令)部訂定之。

 三、本作業程序附件一體標準表內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連本數計算。

 四、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以另令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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